江西省砍伐木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4页(292字)
1951年3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管理伐木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本省国有林应由本省林业主管机构,或中央委托的各级林业机构经营采伐,统筹供应公私用材,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学校或企业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自行采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在国有林采伐,须照缴山价。(2)砍伐木材、薪炭用材必须以本办法有关规定为限。办理申请、许可证后按规定日期、地址进行采伐。(3)伐木期间,须受当地政府监督和检查。(4)伐木人所有违背本办法规定之一的,一经当地政府查实,撤销许可证,没收砍伐木材,视情节照木材价值,给予1倍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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