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出口补贴减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5页(1059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9条出口补贴减让义务中规定:(1)下列出口补贴服从本协议下的减少义务:①政府或其代理根据出口实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由这些生产者组建的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者向销售委员会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②政府或其代理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向国内市场买主出口销售或处理的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③不论是否由公共开支的以官方行动资助的对出口农产品的支付,包括资金来源于向有关农产品或转化为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赋收入的支付在内;④提供的系为包括处理、分级和其他加工成本,以及国际运输成本与运费在内减少农产品出口的销售成本(而不是普遍提供的出口促销和咨询服务)的补贴;⑤由政府提供或明令规定的,其条件比国内货物运输优惠的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输费用;⑥向合并入出口产品的农产品视程度而提供的补贴。(2)①关于本条第1款所列的出口补贴,第②子款规定者除外,如成员方减让表中所具体规定的实施期每一年的出口补贴削减义务的水平,代表:在预算支出削减义务中,当年可能被分摊或支付的有关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的此种补贴开支的最高水平;在出口数量削减义务中,当年可能给予这类出口补贴的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的最大数量。在实施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任何一年内,成员方可以在既定年度内提供上文第1款中所列的出口补贴,该种补贴可以超出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所具体规定的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相应的减让年水平,条件是:①自实施期起至既定年度,这类补贴的预算支出累计数额超出由严格遵守该成员方减让表中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支出削减承诺的年水平而产生的累计数据的量不高于这类预算支出基期水平的3%;②自实施期起至该既定年度,享有这类出口补贴利益的累计出口数量超出由严格遵守该成员方减让表中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数量削减承诺年水平而产生的累计数量的量不高于基期数量的1.75%;③在整个实施期内这类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与从这类出口补贴中得益的数量的累计数额总和决不高于由严格遵守该成员方减让表中具体规定的相关承诺年水平而产生的累计数额总和;④在实施期满时,该成员方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和自这类补贴中利益的数量分别不高于1986年至1990年基期水平的64%和79%。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而言,这两个百分比应分别为76%和86%。(3)与限制扩大出口补贴范围有关的义务在减让表中有具体规定。(4)在实施期间内,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列入上文中的出口补贴减让义务,条件是这些补贴的实施不会规避削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