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抽取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2页(305字)
美国《地下水保护区条例》规定,根据本管理条例对新建或扩建的地下水抽取项目颁发的保护区许可证应包括按本条规定的保护现有水井拥有人的各项条件。凡开始新建或扩建一项受本管理条例中保护区许可证要求所制约的地下水抽取项目的任何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实体,如果该抽取项目严重影响或干扰了现有水井,均应提供调节措施。调节措施应由下列各项组成:(1)向受影响的水井拥有人提供足够的水量和水质的替代性供水;(2)向受影响的水井拥有人提供足以涵盖获取一个有足够水量和水质的替代供水所需费用的资金补偿;(3)在任一个案由申请条件下,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确认是公正和公平的类似其他措施。
上一篇:美国地下水抽取测量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