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7页(424字)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归社会公有。同年9月27日,浙江省萧山县衙前地区农民协会在共产党人领导下,通过《衙前农民协会宣言》和《衙前农民协会章程》。宣告中国第一个农民协会诞生。《宣言》指出:农民是地主的奴隶;土地是农民传播气力来养活人类的工具,土地该归农民所组织的团体保管分配;当前任务主要是减轻租税。《章程》第7至9条规定:本会会员将每年农作物所得成数,分春华秋实两期报告执行委员会登记;本会会员每年完纳租息的成数,由大会议决分布,租息成数以收成及会员平均的消费所剩余的作标准;本会会员有因依照本会大会决议的纳租成数被田主起佃者,本会有维持失业会员的责任。如有因上项事情被田主地主送租者,本会全体会员皆为被告人。衙前农民协会联合会还发布告示,反对交预租。规定种当年地,还当年租,看年成好坏还租。这些规定,很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但引起地主阶级仇视和军政当局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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