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4页(1428字)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送达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应适用特别规定。案件涉及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时,因具有涉外因素,也应适用涉外送达的特别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这类送达未做规定,应按民事法律规定办理。涉外送达通常采取如下方式: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这是指人民法院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给居住在我国领域以外的受送达人。根据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第一,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第二,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第三,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果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主管法院代为送达。如果该国对委托书和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的,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委托中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不需要经过当事人所在国任何机关,而由我国的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的使、领馆送达即可。用这种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必附外文译本。

邮寄送达 1964年的海牙公约规定,在当地国家不反对的条件下,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因此,在涉外邮寄送达前,要了解有关情况,以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为前提。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视为送达。但根据各种情况可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按照司法协助协议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同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按协议规定送达。外国法院接受委托后,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法,完成代为送达的事项。如果协议规定,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国的其他官方机构代为送达的,也可以直接委托该机构代为送达。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寄、书面递交等办法送交当事人。这种方式较为简便,尤其是在外国与我国尚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这种送达方式有一定的必要性。此种送达方式不属于代为送达,因为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与送达当事人本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向受送达人的代表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指人民法院将应送达法律文书,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公告送达 向我国领域以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应采取上述方式,特殊情况下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应登载于能够在我国领域外发行的报纸上,使当事人有可能看到该公告,并按公告要求进行诉讼活动。涉外公告送达的送达期间,与国内公告送达不同,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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