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页(612字)
下级国家机关或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决议、决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交上一级或上级国家机关存档备查的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我国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须备案事项主要有: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省级人大和省府所在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备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②行政规章的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府所在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③任免公职人员的备案:地方各级(县以上)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④机构设置的备案: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⑤公民自治文件的备案:村民委员会的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委员会的民居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备案。备案不影响相关的立法、决议或决定等文件或行为的效力和作用,但上级国家机关保留予以撤销的可能,一旦出现正当的理由或发现违法因素,上级机关即可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