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废物生产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6页(277字)
瑞典《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规定:(1)本法所称的生产者,是指商业性地生产制造、进口或销售产品或包装物者,亦指在其商业性活动中,对产生的废弃物需要采取收集、处置或环境保护特别处理措施者。(2)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发布如下法规:生产者必须保证其在生产制造、进口或销售产品或包装物时产生的废弃物,或者在其商业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得到重复使用、循环利用或者通过环境可接受的废弃物管理加以处置。所制定的法规,也可以对如下义务加以规定:产品或包装物标识;标明可回收、重新使用或循环利用程度以及其他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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