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废物处置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6页(286字)

瑞典《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规定:(1)各地方政府都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居家废弃物运送至处理设施,并保证其在满足公共健康、环境保护需要和个人利益程度上进行。当地方政府在计划和决定如何实施职责时,应当考虑到财产所有者在公共健康和环境保护所能接受的情况下处理其废弃物的能力。(2)地方政府必须保证本辖区内产生的居家废弃物得到最终处理。(3)对地方政府管辖区内有别于居家废弃物的其他废弃物,政府可以规定:这些废弃物应当由所在地地方机构转移;所在地地方机构应当保证使这些废弃物得到最终处理。政府可以授权公共机构或地方机构制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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