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9页(226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32条规定:(1)欲设立山林组合时,必须有区域内10个以上的山林会为发起人,拟订章程并得到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认可。但区域内的山林会不足10个或没有时,可以加上其山林会和总统令确定的山林所有者及山林相关事业经营者后的10人以上作为发起人。(2)第1项正文的情形下,必须得到区域内设立之山林会的过半数的加入同意。(3)组合在其区域内设主事务所,并可以在必要之地方设事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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