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会合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8页(274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23条规定:(1)山林会欲合并时,必须拟订合并契约书,并经过总会议决后取得市长、郡守的认可。(2)欲通过合并设立会时,从各会的总会选出的设立委员必须拟订章程,并为设立开展必要的活动。(3)设立委员的人数为30人以上,由各会按会员数的比率选出。(4)第10条和第13条之规定对通过合并的会的设立准用之。第24条规定:山林会合并时,承继因合并而消灭的会的权利与义务。第25条规定,会欲分解时,必须确定分解后设立的会应该承继之权力与义务的范围,并经过总会议决后取得市长、郡守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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