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证书标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8页(338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规定:(1)每个种子包装物均应拴挂由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发给的正式种子证书或检验标签,以及封条。种子证书应拴牢,既不破坏包装,又不能用其他证书取而代之。(2)证书或标签的颜色:原始材料和原种为白色带紫条纹;基础种为白色;第一代合格种子为蓝色;其后各代合格种子为红色。(3)证书至少应载明如下事项:《法国》检验鉴定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规则和标准;作物种类;品种;种子类别;批号;净重和毛重,或者需要时,记有种子数量;产地;繁殖第二代或以后各代合格种子所用基础种的代数。此外,为了共同体国家之间的交换,证书应注明正式的封缄日期。在现行条例的范围内,附加技术条例可以规定一些特殊事项。
上一篇:法国种子检验期限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