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检验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7页(337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规定:(1)种子接受检验的有效期限为民用年一年。只要遵守本条例和有关附加技术条例的规定,以及这些条例的实施条文,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便年年默认其继续生效,特别是在继续持有与种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相一致的职业证书时;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或在其指导下所进行的各种事前或事后品种试验,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时;种子生产公司在前两年里至少提供过一次供检作物时;但有关附加技术条例所作的特殊规定则除外。(2)在接受检验的有效期期满之前,把不再继续生效的意见于规定日期前通知有关方面。(3)在决定不继续生效之前,种子生产公司对其种植的作物仍享受检验的权利,对这些作物生产的种子也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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