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废物处理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9页(237字)

香港《废物处理条例》规定,授权规划环境地政司经过对环境污染问题咨询委员会、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咨询,制定废物处置计划草案。草案需对凡除排入空气中微粒和水中悬浮物以外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作出计划。行政当局有权对废物处理计划草案作出批准、拒绝批准或返还给规划环境地政司进一步考虑和修正。废物处理计划草案经行政当局批准后,需尽快在《宪报》上公告宣布。废物收集当局和处理当局须遵守废物处理计划规定,履行他们的职责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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