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废物处理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8页(554字)

香港现行有效的废物管制立法包括:《废物处理条例》(第354章)、《废物处理(禽畜废物)规例》、《废物处理(化学废物)(一般)规例》(1992.2颁布)、《倾物入海法》、《海滨及海床(填海)条例》(第127章)、《船舶和海港管理条例》(第313章)、《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条例》、《1984年商船(防止油污染)规例》、《1987年商船(管制大量有害液体物质污染)规例》、《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第132章)、《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简易治罪条例》(第228章)、《城市设计条例》(第131章)、《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筑物条例(应用于新界)》(第322章)、《农业杀虫剂条例》(第133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药剂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放射物质管理条例》(第303章)。依据《废物处理条例》,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表的《废物处理计划》也是香港废物管制的法定文件。1980年颁布的《废物处理条例》(第354章),是香港废物管理的主要法例,它为全港废物管理提供立法框架。该条例在1987年、1994年及1995年分别做过重大修订,主要增加和补充对禽畜废物、化学废物和废物出入口的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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