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臭氧层缔约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9页(297字)
联合国《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第6条缔约国大会规定:(1)兹建立缔约国大会。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应由根据第7条临时指定的秘书处在不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年之内召开。此后,缔约国大会的例会根据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时间定期召开。(2)缔约国大会的特别会议应于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召开,或于任何缔约国的书面请求时召开,但以秘书处将此请求通知缔约国的6个月内到1/3以上缔约国的支持为条件。(3)缔约国大会应依协商一致原则商定并通过程序规则,大会本身的和大会所设下属机构的财政规则,以及管辖秘书处职能的财政规定。(4)缔约国大会应持续审查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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