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8页(477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5条规定:(1)避免废物的义务是建立在法律规定上的。(2)只要本法没有作其他的规定,废物利用优先于清除。必须努力使废物的特性适合高效利用。(3)废物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利用。当利用与本法和其他公共法律条款一致时,利用就是按规定进行。(4)只要是可能的和有经济价值的,特别是一种物质或能源有可能创造市场,就要遵守利用废物的义务。(5)如果废物的清除是按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时,而要取消第2款规定的废物利用优先权。在此应特别考虑如下方面:可能产生的排放;保护自然资源的目标;投入的和获得的能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增加,被利用的废物或由此产生的产品也在增加。直接地或以其他方式通过研究和开发措施产生的废物,不适用优先利用原则。第37条规定,联邦部门和处于联邦监督之下的法人、特殊利益代表以及其他部门,有义务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履行目标做出贡献。上述所指的部门,在可能的范围内,同其参与的私人团体合作,重视依据本法的义务。由于法律条款对环境保护的理由,对产品和材料应用的特殊要求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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