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原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8页(550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4条规定,废物:(1)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2)其次是:利用;用来获取能源(能源利用)。避免废物的措施是设备内的物质循环利用;要生产废物少的产品;要引导消费行为,消费那些废物少和有害物少的产品。能源利用包括把废物作为补充燃料使用。为了清除废物,特别是清除家庭垃圾,定期进行处理,优先能源利用不受影响。循环经济包括通过废物利用的取送系统,运输、储存和处理准备的转让、收集和采集。第10条规定,不利用的废物,长期不在循环经济之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必须清除。废物清除包括清除废物的准备、转让、采集、运输、处理、储存和堆放。通过废物的处理,要减少它的数量和有害性。在处理和堆放中产生的能源或废物要尽可能利用。如果处理和堆放产生的能源或废物可利用,而且这种利用只是排除次要的东西,这种处理和堆放也当做废物清除看待。要在国内清除废物。废物清除,不应影响公众健康。不利影响包括:(1)对人的健康不利;(2)威胁动物和植物;(3)水域和土地受到有害影响;(4)空气污染和噪声给环境带来有害影响;(5)土地规划和州计划的利益受到影响,自然风景保护以及城市建设受到影响;(6)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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