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8页(461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3条规定,依据本法的废物是指所有可移动的、由其拥有者已除掉的或将除掉的或必须除掉的物品。可利用废物是还能利用的废物。不能利用的废物是要清除的废物。“除掉”,是指废物的拥有者对可移动的或者确实放弃利用的废物进行清除。必须包括下列可移动的东西:(1)在能源转换、生产、处理或利用中的物质或产品,或者是在服务行业中产生的已没有商业价值的物质或产品;(2)应取消或放弃的物品,其已不具有重新利用价值。对价值的评价是建立在生产者或拥有者解释基础上的。根据具体情况,当前或将来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潜在性的危险,只能按规定的进行无害化的利用,或者按照本法的条款和依据本法颁布的规定进行排除。依据本法的废物制造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废物是由于他们的活动产生的,他们对废物进行预先处理、混合或其他处理,对自然产生影响,使废物的组成发生变化。废物的拥有者依据本法是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是实际的废物的主人。清除废物包括利用和消除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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