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质量必备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0页(464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5·1条规定,只要是各省关心的环境保护的要求,议会令可以在有关环境质量的问题,从时间选择到立规循法给予充分的安排。未雨绸缪是执行欧盟议会指示的保证。依照上一款决定颁布一项议会令至少应考虑以下内容:(1)可利用的科学技术资料;(2)可利用的有关目前环境状况的信息;(3)可期待能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见解;(4)对因某项需求伴随产生的破坏环境的因素,从而有可能导致风险的情况,作出是否限制的选择;(5)任何来自于落实要求的财政和经济措施,只要它们对建立环境质量要求至关重要,应该提出。根据第1款规定对议会令的解释,在制定命令的过程中应有就这些方面具体实施方式的说明。按照第1款规定的议会令制定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细节,只适用于议会令中指定的一个或数个地区,或议会令中按类别划分的地区。第5·2条规定,第5·1条中的第1款涉及的议会令在履行时应具有其权威性,无论其重点体现的是限制评估还是标准评估,上述议会令都可以制定规章,而其中必须包含有关职责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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