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许可说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0页(236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8·27条规定:(1)在主管机关是政府机构而非某一部长的事例中,如果考虑到公众的利益,本部部长可向主管机关提供有关的某一许可证的申请作出的决定和某一以前批准的许可证的汇编资料。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应充分考虑目前的环境政策规划。(2)本部部长应与有关主管机关讨论他的意图并作出一项说明。他应将此项意图告知国会,陈述理由。(3)说明发出以后应送达发布命令的主管机关。命令的每份复印文本应附一份说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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