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计划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5页(218字)

以色列1965年《水法》规定:(1)农业部长可以任命一个不超过11人的委员会为计划委员会,以便能够按照本法规定或农业部长和水行政长官提出的其他大型工程规划来审查有关水厂规划;关于这一委员会的任命、组成和调整应当公布。(2)计划委员会应自行确定其工作议程,包括会议的法定人数,这些一般不在管理规定中提出。(3)计划委员会的运作不能仅仅因为某一成员在运作时由于某种原因被撤职而被完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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