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利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4页(499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政府将任命一个水利委员会,以便能够向农业部长提供一些水政等方面问题的咨询,同时履行本水法规定的一些职责。关于组建水利委员会以及它的组成和变化情况的通知可以公告周知。(2)水利委员会的委员应在27到39名之间,其中农业部长应担任该会的主席,水行政长官应为该会的副主席,此外还有社会公众的代表、政府代表、世界犹太组织等机构的代表。(3)水利委员会委员任期应为3年(农业部长和水行政长官除外),应一直任职到下一届委员替补为止;但他可以连聘连任。水利委员会或其下属某一工作委员会的运作不能仅仅因为某一委员在运作时因某种原因被撤职而被完全撤销。(4)农业部长在必要时可应委员的要求召开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而第一年则至少召开12次。农业部长应当确定会议议程,除非会议是应其他委员要求召开的。(5)水利委员会应自行确定其工作议程,而各下属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议程,包括会议的法定人数等,一般不在管理规定中提出。这里所说的管理规定应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后颁布。(6)水利委员会有权选定一些下属工作委员会并向它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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