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建筑开发付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7页(302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23条规定:(1)某人将出售或转让某一片土地,而该片土地必须交纳一定数目的税款,则在该片土地未出售或转让以前,此人仍有义务支付该土地应支付的税款。(2)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影响该土地或财产的购买人或受让人支付与该土地和财产相关的应付的税款,也不应影响主管部门依照本法收回该笔款项。第24条规定:(1)依照本法,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开发税、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没收或出售等方面的决定,不应该由于出现的差错而受到损害或影响。(2)依照本法,任何法院不能因为诉讼形式或方法上的不当,而宣告追回款项的诉讼无效或将该诉讼搁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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