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税出售违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7页(227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23条规定,按照本法,没有土地专员出示的书面许可证明,一般租金的支付无权折扣豁免和拖欠。违约者任何控告政府的私人请求或诉讼都不能阻止或使依据本法所进行的出售无效;而且任何违约者认为自己的钱足以支付应付欠款的抗辩也不能使该出售无效。除非这笔钱完全在违约者个人名下且毫无异议,并且违约者已在适当的时间向地税征收官请求,而征收官因疏忽或没有充分理由而拒绝这笔钱用以支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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