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合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1页(404字)
美国1992年《关于人工影响天气的法律》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行项目合同制度。在项目实施之前,应当通过谈判、准备及签署正式出资合同。合同双方为出资者和实施者。实施者应当是一个小组,有组织、人事、装备、经验等取得成功所必备的条件,如果项目所在的管辖区内要求资格证,则现场全体人员应具有。人工影响天气协会列出固定的工作人员及项目管理者,并在其《人工影响天气杂志》上刊登。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关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年度报告,应当向有意出资的人提供近期全美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内的工作情况。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获得项目许可证;提供预报和气象服务;建立信息传送系统;记录播云、天气、水文等资料;雷达的应用;在实施和中止催化判据的范围内播云;在限定的播云季节和作业区工作,获取目标区内的效果;给出报告。合同也要求投保法定的责任险。作为对等条件,资助者则同意支付合同的费用。
上一篇:中国商朝农业政策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