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8页(216字)

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规定,规定环境保护署的执法权有:(1)有权获取资料,环保署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任何人提供通知书上所指定的资料;(2)有权进入现场检查,环保署的公务员为检查烟囱或有关的厂房内与空气污染有关的详情,可进入现场调查;(3)有权要求业主更换、清洗或修理设计不合理、建造保养不适、过度耗损或毁坏的烟囱或设施,禁止使用不合要求的燃料。对无理拒绝上述正当要求的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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