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防污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9页(22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为预防和消除水体污染,首先应找出污染源。污染源应被认为是那些排放有害物质,或造成有害物质进入水体使地表水和地下水质恶化,使水体的开发利用受到限制,以及严重影响水体底部和边岸状况的单位和事物。(2)水体的污染防治,主要通过控制和调节固定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的活动来实施。(3)俄联邦各州、区执行权力机构应实施对水体各类污染的防治,包括扩散型污染(通过地表和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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