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园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0页(332字)
台湾《公园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拒绝其入园或勒令离园,其情节重大或不听制止者,报请警察机关,依法处理:(1)酗酒泥醉。(2)精神病患者。第12条规定,公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依法处理之:(1)兜售商品或乞讨。(2)赤身露体或其他不检行为。(3)携带危险物品。(4)随地吐痰、便溺或抛弃果皮废物。(5)在水池游泳或沐浴。(6)喧闹滋事、妨害公共安宁。(7)露宿。(8)类似赌博。(9)攀折花木果品,损坏草坪或损毁公园设施。(10)虐害动物。(11)擅自在公园设施上书刻或张贴。(12)不依规定使用儿童游戏设施。(13)逾规定时间仍逗留于公园内。(14)其他公园主管机关所禁止或限制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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