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水域废水排放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9页(300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除非对环境明显无害,下列各类废水不得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1)来自盥洗或市区的水,以及只经沉淀没有进一步净化的废水;(2)青贮地窖中青贮饲料流出物;(3)动物饲养场的粪尿;(4)乳乳液;(5)用于金属加工工业表面处理的溶液或者类似工序的高浓度清洗剂、漂洗水。本法还规定,根据自然保护的特殊重要性和公共利益,在对禁止性规定颁布之前建立的工厂或企业的业主以及先前已经开始转移废水的市政当局或其他当事人无不合理损害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国家的特定区域内禁止从土地、建筑物或设施将废水、固体废物或废气排入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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