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食品质量控制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9页(402字)

佛得角1992年《关于对国家生产与进出口食品质量控制的基础法案》第2章规定了质量控制体系中应包括在质量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执行此法的基本职权部门。在专职机构建立之前,其中心机构是农林牧业的总董事会。法案的约束范围主要涉及:(1)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材料和人员的调拨使用的检查;(2)食品运输、存储和销售的检查及商业或技术文件的检验和签订;(3)对生产或销售企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包括管理报告和实验结果的检查。法案还规定,在以上每项工作完成后应草拟报告,用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管理官员签名。所有的食品产品,只有经过食品检验方可出口,无论其是否在国内包装、生产或是以出口为目的。此项管理是为保证食品符合相应的国家立法而制定的,同时出口商亦要求证明产品符合所到目的地的标准或一些特殊的国际商业标准。在食品质量验证合格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将标有国家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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