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基准确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4页(183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政府应为保护国民的健康、创造舒适的环境而确立环境基准,其适用性要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完善。(2)第一项规定的环境基准是以总统命令确定的。(3)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考虑地域环境的特殊性,认为必要时经环境处长官的承认,可以设定当年地方自治团体条例的环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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