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保护责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4页(267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国家负有预防环境污染及其危害、为保护和管理环境而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予以实施的责任。(2)地方自治团体负有考虑管辖区域的地域的特性,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计划,制定当年地方自治团体的计划并予以实施的责任。(3)企事业单位负有对于其事业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自觉自动地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参加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环境保护计划并协助其实施的责任。(4)因自己的行为或事业活动而引起环境污染者,原则上应负担防止污染及被污染环境的恢复和被害救济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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