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水源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8页(715字)

突尼斯政府对水资源的有效使用作出如下规定:(1)生活用水,对垄断全国饮水供应的国家水公司制定了详细章程,规定为促进用户安装有关设施,其安装费用可在10年内偿付。关于生活用水法令还规定,必须对供水的水源进行保护,避免水质受到任何意外危害;必须对水源进行有效控制和监测,及时鉴定可能出现的污染。(2)市区用水,规定清真寺、给水站、墓地、消防栓、污水道等为公共服务的公共团体可以免费使用生活用水。(3)农业用水,有关农业用水,由建立和管理公共灌溉土地的法律以及土地改革作出规定。其具体原则是,为了确保有效地使用土地,由所能灌溉面积确定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面积;受益人有责任负担灌溉土地的水利发展费用;国家和土地所有者有义务发展水利工程。法律还规定,土地所有者必须在接受土地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必要的灌溉工程,如未能履约,水管理当局有权代为兴建必要工程,费用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国家新开辟灌区,原则上均受土地改革法管理,水费应由每个灌区法令制定。(4)工业和矿业用水,规定矿业用水必须得到水利机构的通知书。矿物或碳氢化合物的勘探批准书或开采特许合约,必须符合有关公共用水法律规定。在开矿过程中发现的水资源,属于公共所有。(5)医疗用水,规定矿泉水、自然和非自然矿泉水、人工制造的矿泉水和大气水,属于公共所有,其勘探、开发,分别按水法规定的批准书和特许证进行。还规定,由矿业公司负责矿泉的监督、保护和开发,公共卫生部控制矿泉水的分配和使用。依法设置的矿泉水常设委员会,负责勘测批准书、开发特许证、分配批准书的颁发或注销,对所有与矿泉水和饮用水有关的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规范上的事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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