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保安林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0页(241字)

1989年9月21日,台湾当局农业委员会发布《台湾保安林经营准则》。准则规定:保安林内申请设定探矿、采矿权,应以无碍国土保安及水土保持的为限。矿业权人申请使用保安林地为矿业用地,应先经省(市)矿业主管机关会同省(市)林业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实地勘查同意。使用保安林地开辟探矿、采矿用道路,每一矿区道路的长度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砍伐天然生扁柏、红松、红豆杉及其他台湾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贵重林木。保安林内探矿、采矿应以坑道方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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