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施业补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6页(631字)

智利《森林法》第12条规定:(1)从本法令生效之日起20年内,国家对在依本法定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内的,按森林施业案管理的每一林区给予一年一次的补助金。这一补助金应抵消造林中的自然人或各种形式的法人所花费的纯支出的75%。对抚育管理森林而花费的纯支出,只要达到细则中所规定的标准,也应给予同样的补助金,但这一管理必须是严格按照有关施业案进行的,并符合条例的规定。(2)当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遇到沙害时,还应给予一笔额外的补助金以补偿为上述造林目的而治沙的支出。(3)上述金额一旦付清或开始支出后,应被看作是短期负债下的迟延收入,当按所得税法规定计算附加税时,不应考虑此金额。在森林可以从其土地获得利润或整个被卖掉之前,他们都不构成任何法律的意义的收入。在上述情形下,计算税收时,应将此金额归入经营森林的费用,或卖掉森林时的成本价格中,有关程序应按本法规定。(4)为了前款规定的目的,每年在处理补助金的到期和领取,或当作短期负债下的迟延收入对待问题时,应适用调整金融的《所得税法》的规则。对造林中的支出作同样的进一步的调整时,只要该林已被作为资产,则也适用《所得税法》的规则。(5)补助金可付给土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实际从事造林工作的人。但该人应以自己的实际造林活动,和提出原所有人为了他已放弃对该项补助金权利的证明,以表明自己具有取得该项补助金的权利。(6)共和国总统将以最高法令规定发放上述补助金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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