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森林采伐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6页(385字)

巴西《森林法》对林产品或副产品的采伐、加工作了限制性规定:(1)禁止用陈旧方式开采亚孙盆地的原始森林,由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操作规程;(2)私人所有森林采伐,在东南部、南部、中西部地区的南部,天然、原始林或人工林,只有按主管当局规定,保证伐区保留森林覆盖率不低于20%的情况下,才准许采伐,南部地区,生长巴西松树的地方不准滥伐;(3)为增加经济收益,允许森林所有人将混交林改为纯林,必须与主管当局签订合同,承担更新和培育的义务;(4)大量消耗森林原料的工业企业,必须合理采伐,使木材生产量与消耗量相当,自给自足,违反规定者,将被罚款,其金额为生和消耗森林原料的商业价值的10%;(5)联邦政府农林机构同州、市(县)签订合同,管理林区,并建立必要的业务机构,森林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时,同公安人员享有同等权力,并可携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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