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私有森林采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6页(406字)
巴西《森林法》第16条规定,私人所有森林,凡既不在限制使用制度之内,也不在本法律规定永久保护范围内的,可按下述规定采伐:(1)在东南部、南部、中西部地区的南部,天然、原始林或人工林,只有按主管当局的规定,且保证伐区保留的森林覆盖率不低于20%的情况下,才准许采伐。(2)在上款所述地区,已经开发并事先经主管当局划定的区域,禁止砍伐原始森林,当土地用于农牧业时,仅允许进行生产性的采伐。尚未耕作但已准备开发的区域,在建立新的农业单位时,原始森林所允许采伐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3)在南部地区现有覆盖森林的区域,凡生长有巴西松树的地方不能滥伐,以免引起森林永久性毁灭,只有在确保该树种有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下,遵守技术规程,才准许进行合理采伐。(4)在东北部和北方东部地区,包括马腊尼昂和皮奥伊州采伐森林、树木,只允许按本法律,按政府法令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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