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山地使用奖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9页(349字)
台湾《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4章规定,山坡地的保育、利用,对绩效优越的经营人或使用人,由主管机关酌情给予奖励或补助。还规定:(1)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内,擅自垦殖或设置工作物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没收其垦殖物及工作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金:违反有关规定未在指定期限及标准实施水土保持处理的;违反有关规定,承租面积超过标准部分,在租期届满时续租的;违反有关规定,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未在限期内改正的;违反有关规定,在山地开发建筑、开挖整地时,未先拟定水土保持计划,送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上述情况严重、致使公共事业受到危害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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