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空气污染损害消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8页(214字)

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规定,环保署或环保署公务员在任何时间发现空气污染损害或空气污染紧急情况,必须尽快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引起损害的业主。业主必须遵照“通知”指定的要求立即执行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对拒绝按“通知”指定的要求消除空气污染损害的业主,处以罚款。对保护健康或维护航空器安全造成损害者,处罚50万元。其他损害,处罚2万元。1小时内连续违法,每1刻钟处罚100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