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资格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7页(283字)
法国1967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盟以及农业联益公司的法令》中规定,只有农业合作社章程作出下列规定者,才算合格,才可命名为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1)合作社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本社的服务和按业务量认购相应的股份。(2)合作社只能同其合作社员发生业务关系。(3)合作社员分红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的6%。(4)年终盈余根据当年与合作社发生的业务量,按比例分给合作社员。(5)按其面值偿还社会股份,并在清偿时将其纯资本转归其他合作社或农业总体利益事业。(6)每名社员在社员大会上有同等的1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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