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区勘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7页(402字)
台湾《森林法施行细则》第12条规定,国有林区之勘查,应注意下列各事项林况:(1)林区名称位置。(2)面积:用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缩尺。(3)林地高度:等高线距离为10公尺或5公尺。(4)森林植物及其分布。(5)林相。(6)林龄。(7)重要树木生长。(8)林木蓄积。地况:(1)名称。(2)四至。(3)境界图。注明主要道路溪流及面积等。(4)标界。国有林境界应分别情形用下列各种标界:石标。木标。立木。天然岩石。(5)境界簿。注明境界之种类及境界标之水平距离、各测点之内角、及邻接状况,并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之住址姓名。(6)河流:运输途径、河床宽度、水位变迁及流速。(7)地质土壤。(8)气象。社会状况:(1)人口种族及其职业。(2)教育习俗。(3)物产。(4)经济物价工价。(5)地方上特殊疾病。利用现况:(1)伐木情形。(2)搬运方法。(3)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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