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产检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7页(216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规定:(1)林产物处分的验印、放行及迹地检查由林管处或实验林管理机构或县市政府(局)负责;承采人作业前应将林产物标记或印章送主管机关备查,林产物需逐件加盖标记,记明号码以备查。(2)承采人应在许可期限内将所采取的林产物全部搬清,报有关部门实施迹地检查,如有意外事故,应申请延期采取,延展期限以不超过原许可作业期间1/2以内为限,并按本规则规定缴纳延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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