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农产品进口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21页(230字)

以色列法律规定,进口农产品应遵守标记规定,必须标明其数量和成分;对因长期存放而使重量或容量减少的货物,需加以必要的说明,注明原产地。标记尽可能使用以色列语文。出口商必须对重要内容加以说明。进口食品和食品色素应符合标签规定和其他规定,标签应详细注明内容,还要注明生产时间,以及限制标明何种运输的规定。进口小包装食品、乳酪产品及饮料、肥料和杀虫剂均应符合各种标签规定,所有应写的标签须在货物进口前用希伯来文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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