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年期卖出对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2页(237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3条规定:(1)年期卖出的产品,在为产品的搬出而应开设林道的林地中,按常规处理产品的方法补偿其开设林道所用经费有困难的林地,即可以连续收获2年以上、年收获预定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林地。(2)所管官署之长为3年期卖出选定第1项规定的年期卖出对象地时,应得到山林厅长的承认。(3)所管官署之长在申请第2项规定的承认时,应附具以下各款文件:年期卖出对象地调查书;位置图;需要进行年期卖出的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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