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0页(334字)
希腊1830年独立后,历届政府重视水法制建设。先后颁布一系列水法律,如1943年481号《水资源法》;1948年608号《灌溉水的管理与水权法令》;1958年3881号《土地垦殖基本法》;1972年1227号《排灌工程投资法》;1976年414号《排灌工程管理、运行、维修费用分摊法》等。根据水法律规定,希腊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公共工程部和农业部分别管理。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排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农业部通过所辖土地改良局,负责所有排灌工程的运行与维修以及小型排灌工程的设计与施工。20世纪60年代,希腊还对国家投资发展农业灌溉,地区政府和个体农户也可自行筹资或利用农业银行低息贷款购买灌溉设备进行灌区建设等作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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