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页(389字)

又称“比例当选制度”或“比例选举法”。按各政党在选区内所得票数占总票数中的比例在各政党之间分配议席的选票计算制度。运用这一制度要求在计票时首先确定每个选区内有效票数除以应选议员数所得的商数,即所谓当选商数,候选人得票达到这一商数即可当选,而以当选商数与各政党所得选票相比较也可以得出各政党应占的议席数。此制只能用于大选区制。比例代表制的理论虽出现于19世纪的英、美和瑞士,后亦为比利时、芬兰、瑞典等国采用,但这一制度的普遍运用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在,葡萄牙、挪威、阿根廷、巴西、西班牙、印度等国的议会都实行或部分实行这一选举方法。在这一制度下,选举的结果是多数党占多数议席,少数党占少数议席,因而同多数代表制相比,更能反映少数党派的利益。但批评者认为,这种方法选出的议员往往囿于特定集团或阶层的立场,难以代表全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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