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76页(770字)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主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四)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五)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依法办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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