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页(519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3章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中规定:(1)当品种符合下列条件时将授予育种者权利:①新颖性;②特异性;③一致性;④稳定性。(2)凡育种者育出的品种是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名称命名的,申请者履行缔约方法律规定的手续,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交纳必要的手续费,则对育种者权利的授予就不应附带任何其他的条件。(3)一个品种应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如果在育种者权利申请书提交之日,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因利用该品种之目的被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出售或转让他人(4)如果一个品种在申请书登记之时显然有别于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种,则这个品种应被认为是特异的。特别是,在任何国家里,如果一个其他品种的育种者权利申请或在法定的品种登记处登记的申请,获得了育种者的权利或者在法定的品种登记处登记,则应认为从申请之日起,该其他品种便是已知的品种。(5)一个品种从其繁殖的特点预期可能出现变异的情况下,如果其有关特性表现足够的整齐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6)如果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的每个周期末尾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则该品种就应认为是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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