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1页(763字)

中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法律。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1日起试行。共21条。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产生方法、办事原则和其他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可一村一个,一村数个或数村一个;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若干村民小组。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该法是国家推行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农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