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1页(991字)

部门行政法之一,国家有关体育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体育行政法的特点 从行使体育管理权的主体看,既有政府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又有体育社会团体。这是体育行政法的重要特点。行政法一般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法,但某些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授权也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我国《体育法》还规定,体育社会团体有权对违反体育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给予处罚。体育管理既具有社会广泛性,又具有专业性。体育工作涉及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同时,体育工作又是技术性很强、竞技性很强的运动,且具有专业性。从管理的手段看,对于群众体育活动,体育行政机关主要是组织、动员、号召和提供物质保障等;对于竞技体育则要一丝不苟、严格要求。从管理的措施看,体育管理主要是组织、宣传、教育等,一般不采取处罚的方式,更很少采取拘留等强制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体育行政法律关系 体育行政管理法规作用于体育活动等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其主体包括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体育行政机关、单项的体育协会、体育运动活动的参加者等;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体育管理机关的管理权,被管理者的权利等。客体则是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如体育比赛行为等。

法律渊源 体育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一系列法规构成的。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如1995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是我国体育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体育基本法。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体育行政法规,如《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三是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命令、规则等。四是地方省级人大和政府颁布的体育管理法规、规章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体育工作的竞技性,故需要制定一系列的体育比赛规则、标准,这些规则、标准既具有技术性、又具有法规性,同样属于体育行政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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